[注册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吉林弗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人/生产企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丙三十路
[生产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德新区丙30路
[联系方式]0431-81180431
[生产许可证编号]吉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48号
[结构及组成] 本产品A瓶由超氧化物岐化酶(SOD)、SOD稳定剂组成,以冻干粉型式贮存于棕色喷瓶中;B瓶由其他辅料(维生素B12、山梨醇、山梨酸钾)组成,以水溶液型式贮存于塑料储瓶中。
[产品性能]外观:A瓶为浅蓝绿色至白色冻干粉;B瓶为无色至粉红色液体;将本品B瓶中液体倒入A瓶中摇晃混匀为粉红色液体。装量:本产品装量为标示装量的85%~115%;pH值:应为4.5~7.0。其它性能详见产品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预防和减轻医用射线等理化因素产生的自由基对人体皮肤、粘膜组织造成的损伤。
[使用说明]旋下白色塑料瓶盖,将瓶中液体倒入棕色喷瓶中,随即旋紧喷雾瓶上的喷雾泵,上下振摇数次,即可使用。针对放疗照射野内皮肤粘膜组织以及自由基所致破损皮肤粘膜组织进行喷雾。从放疗前3天内开始使用至放疗结束后1周。
1.开始放疗前3天内,一天2次,早晚各1次。
2.从放疗开始第1天至放疗结束,早晚各使用1次;每次放疗前约15分钟喷雾1次;每次放疗结束后15分钟内喷雾2次。
3.放射治疗疗程结束后继续喷雾7天,一天2次,早晚各1次。
4.使用过程中的用量、用法等应遵医嘱。
[禁忌症]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警示及提示性说明]
1.按压喷雾泵不得用力过猛。使用本品期间保持喷雾泵和喷雾瓶之间的密闭。每次喷雾完毕后,产品应置于阴凉处存放。
2.本品一旦启用,一个月内用毕为宜。
3.过敏体质者慎用,如发现使用本品出现皮肤粘膜组织过敏反应,应停止使用。
4.如不慎喷入眼内,用清水冲洗即可。
5.喷雾瓶、喷雾泵如有破损或喷液浑浊不得使用。
6.使用应遵医嘱。